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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同一地点一周作案三次 旧账新罪数罪并罚坐牢三年
作者:三原县人民法院 秦建军  发布时间:2009-12-30 10:0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周时间连续在同一地点作案三次,被依法撤销缓刑,连同新罪共被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6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甲在三原县城一足浴城房间内,盗得价值2100余元的黄金手链一条,此后在12月31日和2009年1月3日,张甲又在该浴足城的同一包间内,两次盗得人民币1800元,加之该张在2007年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