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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须知
  发布时间:2009-12-31 09:01:15 打印 字号: | |
  l、在案件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案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

准向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有价证

券、礼金、礼品,不准请合议庭成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吃饭或

参与者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向法官干警行贿;

 2、案件承办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除正常的监督渠道

外,不准委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或熟人向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

员打探案情,为案件说情;

 3、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4、当事人接到此卡后,对照该表中所列举的监督内容,监督

办案人员履行职责,如发现办案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直接向

本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或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029"一

32269026,联系入:王宝平,地址:三原县城内南大街48号,邮

编:713800。当事人在接到判决、裁定书或司法技术鉴定书后

lo日内,需将此卡填写好后邮寄至案件承办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

报中心或监察室。如不按期邮寄或送达的,统计时暂按没有意见处

理。

 5、当事人在填写意见时要实事求是,署实名,并对所填写内容

负责。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办案人员,或因案件败诉,无理纠

缠办案人员,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三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