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31 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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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的规定落到实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
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
为。
第三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
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第四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是指违反规定插
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人单位(部门)的领导、
合议庭、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第五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是指
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
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六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
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
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到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
判、执行岗位。
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纪检
监察部门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
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
定的线索进行核查。一经核实,需要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意见报院党组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政工部门根据院党组的决定,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
人员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由人民法
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纪检
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第十二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处理的人员,当年考核等次应当确定
为不称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