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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明代古墓 悔罪受罚获缓刑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09-12-31 11:12:43 打印 字号: | |
  12月14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李保平(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千元。

  2008年10月的一天,张义(化名、在逃)找到被告李保平,说陵前有人犁地,地陷了可能有古墓,让李保平与其一起挖掘,李表示同意,后张义又联系王强(在逃)等三人,于10月十二日一块去陵前乡敦台村袁口组南玉米地的一古墓处实施盗掘,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炸药炸开洞口,对古墓实施盗掘,盗得陶马、陶牛等物品,被盗墓葬经鉴定,该墓葬为明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保平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实施的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中,较其他犯罪嫌疑人,李宝平所起作用较小,且其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