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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胁迫妇女卖淫 数罪并罚受严惩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09-12-31 11:21:59 打印 字号: | |
  12月1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奸、强迫妇女卖淫案,以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张卓有期徒刑13年,判处樊小江、李鹏有期徒刑11年;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常娇、刘鑫有期徒刑8年和7年,并分别处罚金。

  2009年6月15日,被告张卓、樊小江、刘鑫、李鹏、曹斌(在逃)五人在刘鑫家闲聊时,曹斌提出骗女娃来三原卖淫赚钱的想法,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次日,曹斌、张卓、李鹏三人将网友陈娟、张玲从咸阳接到三原县某招待所,并要求二被害人卖淫赚钱。二人知情后趁机跑出招待所,乘车逃到泾阳县时,被曹斌、常娇、刘鑫三人追到并带回三原。曹斌、张卓、樊小江、刘鑫、常娇对二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并强迫二被害人卖淫。嗣后,常娇领陈娟到某KTV陪唱,曹斌、樊小江、张卓、刘鑫将张玲领到招待所看管,张卓、樊小江、刘鑫并将被害人张娟先后进行了两次轮奸。同年6月17日至18日,被告张卓、李鹏、樊小江、刘鑫、常娇、曹斌六人将张娟、陈玲先后拉到某招待所和酒店逼其进行卖淫。6月19日,常娇再次领陈娟到酒店时,陈娟利用客房内的电脑向朋友发信息救助,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酒店和招待所内将陈娟、张玲救出,并现场抓获了张卓、刘鑫、李鹏三人。

  三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卓、樊小江、李鹏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张卓、樊小江、李鹏、常娇、刘鑫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各被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张卓、樊小江、李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