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自制工具实施盗窃 真心悔罪获缓刑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09-12-31 11:23:39 打印 字号: | |
  12月8日,三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李新(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陈辉(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09年7月4日21时许,被告李新使用自制工具在三原县大程镇“约定”网吧门口,盗得一辆劲锋牌两轮摩托车,案发后追回该车退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5元。7月8日凌晨,被告李新、陈辉伙同张玉怀(化名)(在逃)使用自制的工具,在三原县兴隆瓜果批发市场盗得一辆隆昌牌三轮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同年7月8日,被告李新伙同胡春(化名)(未满16周岁),使用自制工具,在关中环线阎良段盗得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嗣后,李新、胡春二人以3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陈辉。案发后,追回该车退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425元。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李新盗窃价值人民币1268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陈辉盗窃价值人民币125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辉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财物而予以购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新、陈辉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陈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主动交待所犯罪行,悔罪诚恳,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