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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耕地被侵占 诉讼法院来维权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09-12-31 11:25: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五进”活动的开展,普法宣传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提高,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月3日,三原法院审理了潘玉才(化名)因承包耕地被张忠(化名)侵占而发生的纠纷案。

  2001年,潘玉才与三原县渠岸乡师家申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师家申村自留地0.34亩、村西中片1.28亩、南片0.64亩,共计2.26亩。自留地东临韩刚(化名),西临张忠之宅基。2002年,张忠建房时在其东墙面向潘玉才承包地开一东门,并将门前0.2亩作为道路使用,理由是该0.2亩系其自留地,而潘玉才在该地里种植有桐树、杨树、槐树等大树数十棵,其中一棵桐树被张忠的儿子砍死,该桐树价500元。2008年5月,为便于存放车辆,张忠在其东门外原自留地的位置砌筑围墙,形成原宅院一偏院。期间,潘玉才极力阻挡并报警,派出所及乡、村干部多次调解均无结果。2009年10月,潘玉才以张忠修筑围墙对其造成妨碍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张忠拆除临建物,恢复原状,同时赔偿桐树价款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原法院审理认为,张忠宅基以东原有0.2亩土地系其自留地确属事实,但在农村土地实行承包以后,经潘玉才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0.2亩土地已变更为潘玉才之承包地,对该承包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张忠无理侵占即对潘玉才造成侵权,张忠依法应予返还。对砍死之桐树,张忠认为属其所有,无据证实,该树生长于潘玉才承包地内,应属潘玉才所有,对其价值无据证实,可依据潘玉才认可的价值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判决: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张忠父子拆除其宅基东墙外的围墙及所有临建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交由潘玉才生产经营;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张辉向潘玉才赔偿因砍死桐树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00元。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