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恒(化名)、朱飞(化名)抢夺他人财物一案,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朱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恒、朱飞在陕西富平县城预谋作案。尔后,朱飞骑摩托带着张恒四处乱窜、寻找作案目标。当驾车行至三原县城关镇起驾村村口时,两人发现被害人独自一人下了关中环线向北行走,张恒遂叫朱飞骑车到被害人背后十余米处停下,张恒迅速接近被害人将其所戴耳环一把揪下来,随即上车逃跑。
我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