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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苦果 交通肇事领徒刑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04-30 10:51:18 打印 字号: | |
  现年二十八岁的张康(化名)无证驾驶无牌货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人死亡,构成通肇事罪,4月28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12时50分,被告人张康无证驾驶无牌照大货车沿三原县裕原路由南向北行驶,在开发区南丁字口左转弯过程中与被害人王建军(化名)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相撞事故,致王建军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院认为,被告人张康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民事赔偿积极,且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