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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逸恶劳贩毒品 依法严惩把刑领
作者:王红艳  发布时间:2010-06-10 16:40:19 打印 字号: | |
  现年40岁的被告人王俊((化名)在外打工时认识了一些好逸恶劳的朋友,觉得打工太累,且进帐太少,便干起了贩卖毒品的生意,同时也走进了犯罪的深渊。6月9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1月至12月28日,被告人王俊在自己家中、高渠乡河曹村、泾阳县交警队以北转盘处、高渠乡曹渠寨村等地8次先后以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军、赵军、刘联(均系化名)等人贩卖毒品50包,计5克;2009年12月28日,公安局机关在高渠乡曹渠寨村10组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王俊抓获,从其身上搜缴毒品1.9克,后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该毒品系海洛因。

  我院认为,被告人王俊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计6.9克,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