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我院民二庭法官在三原县某超市公开审理了原告杨花(化名)诉被告三原县某超市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法庭调解阶段原、被告经法官的耐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2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晚19时,原告到被告超市购物,乘坐电梯上二楼,在快上到楼梯口时,一个2米长的木工板突然从电梯扶手上掉下,将原告的右眼上方砸伤。之后该超市派员将原告送往西京医院整形外科进行了缝合,并支付医疗费用。原告经治疗后脸上留下两条明显的疤痕,其伤损害眉部毛囊,导致右眉毛三分之二损坏。原告作为女性认为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且被告超市推卸责任不承担下余治疗费用原告一气之下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超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9980.79元。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经讨论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性,如果就地开庭可以起的以点带面的作用。2010年6月30日民二庭法官一行两人到该超市办公区公开审理了该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为原、被告作调解工作,本着寓教于人的思想使原、被告换位思考,使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的为对考虑。最终,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的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2800元,原告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