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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抢劫被严惩 震慑犯罪保平安
作者:王红艳  发布时间:2010-07-05 16:08:32 打印 字号: | |
  四名无视国法的青年,自驾车在公路边看见停放的货车和水泥罐车后,便手持斧头、洋镐把采用威胁、捆绑、殴打的方式抢劫钱物,在短短五天内连续作案七次,终难逃法网获重刑。7月2日,我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恶性抢劫案,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阳(化名)、王鹏(化名)、崔超(化名)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五年和十三年,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凌晨2时许至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崔超伙同王鹏、张阳、崔超、李小林(在逃)自驾驶先后在旬东路旬东煤矿、西铜高速永乐出口处、312国道礼泉县城西环路段、永寿县312国道“永店公路”西气东输58号工地、西铜高速51公里处、西阳镇关中环线上“老时酒家”附近、乾县312国道梁山村段抢劫现金14800元、抽掉货车汽油11壶半(每壶25升),价值人民币1624.375元,抢劫手机8部,MP3一个。所抢赃款全部挥霍

  我院认为,被告人张阳、王鹏、崔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多次抢劫,其中一次抢劫人民币10800元,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分工明确,行为积极,均系本案共同主犯,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