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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4余万 退赃认罪获轻判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07-14 10:55:36 打印 字号: | |
  现年50岁的王军(化名)系三原县信用社代办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将他人归还的4.4万元借给朋友张某和用于自己生意的周转 。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王军提起公诉。7月12日,我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1日,三原陂西镇某村村民李某经时任信用社代办员王军之手,在信用社贷款1万元,后于2008年7月、8月两次将1万元贷款连本带息归还到王军手中,并给李某写有收条,该款收回后,王军未交回信用社,而是将该笔款私自借给张某。

  2004年8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三原县陂西镇某村村民黄某分别以杨某、林某、李某、刘某以及本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共计4.2万元。2008年6月黄某先归还了自己的8000元贷款,并将其余四人名下的3.4万元贷款通过时任信用社代办员王军之手转贷到自己一人名下。2008年11月左右,黄某将王军叫到其家中,将这笔3.4万元的贷款及利息归还,王军将贷款收回后并未向黄某出具手续,亦未将贷款交回信用社,而是用于自己生意上资金周转。

  另查,案发后,王军归还了全部赃款。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4万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尚好,故对其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