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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十三克 七年青春狱中过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07-16 10:41:01 打印 字号: | |
  现年38岁的被告人李珍(化名)家住农村,在外打工嫌累来钱慢,做生意又没有本钱,于是干起了贩卖毒品的行当,由此掉进了犯罪的深渊 。7月14日,我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至3月24日被告人李珍先后在县东郊中学门口、渠岸乡明林村、清河公园附近先后十五次以每0.1克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等人贩卖毒品2.5克。201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明林村李珍租住的地方将其抓获,现场搜缴毒品两包,共计10.8克。经鉴定,毒品系海洛因。

  我院认为,被告人李珍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3.3克,其行为已触犯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