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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建立“三调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秦建军  发布时间:2010-07-29 09:11:13 打印 字号: | |
  7月28日,我院与该县总工会、妇联、团县委、司法局联合发文,在全县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简称三调联动机制),力争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动“和谐三原”的建设。

  根据建立“三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内容,涉及案件的范围有三种类型的案件,一是涉及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纠纷案件,特别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是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涉及劳动者权益义务的民事、行政案件;三是涉及宅基地争议、相邻权纠纷以及诉讼主体为同村(社区)居民的民事、行政案件。

  三种调解途径的有机结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诉前告知。凡涉及工作范围内的案件,在法院立案前,均应告知诉讼群众可以选择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在征得诉讼群众同意后暂缓立案,由上述组织现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当事人居住地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由法院予以审查立案。二是诉中邀请。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凡属涉及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婚姻家庭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侵权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纠纷案件;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涉及劳动者权益义务的民事、行政案件;涉及宅基地争议、相邻权纠纷以及诉讼主体为同村(社区)居民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在案件移交承办庭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庭分别书面通知当事人住所地乡镇妇联、共青团、人民调解组织和县总工会备案。三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邀请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派员参加案件调解。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邀请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四是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调解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法院参加相关案件的调解。县法院对妇联、工会、共青团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使之严格依法调解。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