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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滋事伤人二进宫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08-12 09:59:01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席伟(化名)、马忠(化名)曾因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徒刑,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又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将自已送进了班房。8月10日,我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席伟有期徒刑三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忠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席伟伙同马忠等人在我县飞龙迪吧酒后闹事并殴打迪吧经理及两名工作人员,被告人席伟用匕首将一名员工捅伤,后又用凳子砸迪吧舞台,将混音台、打碟机、MD机及功放等砸坏。经鉴定,被伤员工伤情属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975元。2010年2月6日下午17时许,田波、秦知、姚超(化名)在我县城关镇三独路一饭店喝酒,因田波酒后调戏一女青年并发生口角,后女青年被其朋友孙越(化名)开车拉走。但田波等人乘坐出租车在后追赶,并用砖砸孙越车玻璃,强行索要现金100元,孙越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席伟等人拦截田波,孙越在后追赶,后姚超被席伟用刀捅伤。经鉴定,姚超伤情属轻伤。

  我院认为,被告人席伟、马忠酒后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并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席伟挑起事端,并用匕首刺伤受害人致其轻微伤,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忠参与打闹,其参与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均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席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席伟一人触犯两个罪名,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均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