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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潜逃又伤人 数罪并罚受严惩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0-08-18 10:51:5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刘海、李南(二人均系化名)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批捕再逃,在潜逃中因小事刘海将受害人张某用刀捅成重伤。8月17日,我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峰(化名)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抢劫罪,判处李南(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凌晨,在县城晶众超市东侧巷子一楼房内,被告人刘海与其女友在其租住的四楼聊天至凌晨1时许,住在隔壁的张某出门制止让其二人说话声小些,刘海听后让该张某进房间,该张未进。嗣后,刘海让其女友下楼叫被告人刘峰帮忙打架。刘峰、余知(在逃)手持洋镐把上四楼,刘海和余知从窗户翻进了张某的房间并将门打开,刘峰与其女友进来,刘海先用砍刀在张某脸上拍了几下并用刀在张脖子划了几下,后掏出一把折叠刀在张某左后肩部捅了一刀,四人离开。经鉴定,张某的伤情属重伤。

  2009年10月12日、25日、11月2日,被告人刘海伙同李南、刘峰等人驾驶无牌照长安之星汽车,分别在马额镇文龙村口强行逼停由张某驾驶的货车、逼停陂西镇张二册村村民任某驾驶的拉麦草的五轮农用车、逼停李某兄弟二人驾驶的三轮车之后,便手持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砸车的左右门玻璃、大灯、殴打、威胁被害人的方式,抢劫五部手机、红色钻豹牌摩托车一辆、现金1000元。经鉴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40元。

  经查,被告人刘峰2010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我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李南至拦路挡车,采取用钢管砸大车玻璃及车灯、殴打受害人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海因晚上影响他人休息,在他人劝阻时,即纠集被告人刘峰殴打受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海、李南在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刘海用刀刺伤受害人致其重伤,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峰手持棍棒为刘海助威,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