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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受害方量刑意见 初犯被告人获缓刑
作者:梁瑛 丁宁  发布时间:2011-03-31 10:33:52 打印 字号: | |
  3月30日,我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审理中,办案法官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动征询受害方对量刑的意见,注重对系初犯的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依法适用缓刑,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在三原县东大街杨某家中书房盗走寿山石、青田石印章5枚,小瓷碗1个,其在准备离开时被抓获。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就量刑部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改表现,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失主,并取得了失主谅解,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