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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袭警伤人 转换抢劫获领重刑
作者:鄢峰  发布时间:2011-04-27 11:04:5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李阳和刘辉系同住一村的小学同学,只有小学文化,早早的便辍学在家,也没有正当职业,缺乏家人管教,遂走上了抢劫之路。4月26日,我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阳、刘辉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刘辉、李阳、王海军(在逃)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在西铜高速黄河加油站盗窃一辆货车油箱里的柴油时,被三原县公安局巡警发现,民警对其进行制止,被告人刘辉手持马刀进行威胁,并将马刀向民警扔去,民警鸣枪警告,被告人刘辉和正在偷油的被告人李阳随即上车准备逃走,民警朝其车左前轮打了2枪,被告人刘辉将车朝民警方向开过去,民警再次鸣枪警告,后三人驾车逃跑。

  2010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辉、李阳、王海军、涛涛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在三原县马额镇拌合厂磅房门前,盗窃停放在磅秤上的货车柴油时被车主李某发现,李某遂进行制止,被告人李阳遂于李某争夺砍斧,后被告人刘辉、王海军、“涛涛”三人下车,被告刘辉手持木棍,王海军手持砍刀,四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刘辉还手持木棍对住在办公室的李某之妻进行威胁,后四人继续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受伤,左腿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伤情属轻伤。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辉、李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他人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秦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