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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公司信贷员 挪用资金阶下囚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2-03-13 09:56:48 打印 字号: | |
  3月12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原保险公司业务员、信用社信贷员龚小宁(化名)挪用资金一案,经审理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龚小宁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在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三原营销服务部业务员期间,将2006年至2008年曾在其手中办理过保险的客户王某等五人所交的保险费共计23589.4原未向公司上交,归个人占有,案发时仍有12006.4元未上交。在2007年至2009年任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徐木信用社信贷员期间,经其手代收的15户贷款资金123200元,用于自己个人消费,案发时有89114.4元未归还。在案发后被告人退回赃款15000元、审理中退回赃款86120.8元。

  被告人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代收的保险费、信贷资金146789.40元归个人使用,从事盈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表现及积极退赃的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