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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首例扒窃案件
作者:唐香 赵西安  发布时间:2012-04-10 10:03:49 打印 字号: | |
  4月9日,我院对一起扒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作为盗窃案件定罪入刑后我院宣判的第一例扒窃案。

  经审理查明:山某系泾阳县农民,长期在外打工,2012年春节期间听人说用镊子窃取他人财物较易得手,遂购买一把长约15cm的医用镊子,于2012年1月29日来到三原县客都超市收银处伺机作案。在看到一中年妇女购物时口袋里装钱较多后,随即尾随其后,在超市门口趁该妇女不备,山某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现金人民币880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