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疏忽大意酿大祸 既领刑罚又赔款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3-01-09 10:55:35 打印 字号: | |
  在未取得汽车修理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私自修车致他人死亡。近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路路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1万元。

  经查,2012年3月,王路路在未取得汽车修理经营资格,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即开始在三原县新兴镇经营汽车修理部,雇佣无汽车修理资质的被害人同号等四人,未进行培训便从事汽车修理业务。2012年8月19日,被害人同浩在修理部为顾客修理一辆东风大力自卸车时,在该车装有石子未卸载的情况下进行修理,由于自卸车液压自动落下,被害人被压在车厢下死亡,经尸检为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安全生产条件及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营汽车修理部,雇佣无汽车修理资质的人修理汽车,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5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因被告人王路路当庭认罪态度好,民事赔偿积极,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且其所在的居委会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