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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以贩养吸 多次作案被严惩
作者: 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3-01-09 10:57:32 打印 字号: | |
  吸毒人员李玉因常年吸毒,入不敷出,便想起了以贩养吸,不惜铤而走险触犯刑律。1月7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贩毒案件,被告人李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没收毒品海洛因4.3克、手机两部。

  被告人李玉常年吸毒,导致入不敷出经济拮据,为了维持每日不菲的毒资,从2012年8月中旬至2012年9月4日期间的两个月内,分12次在三原县城隍庙广场、油坊道广场及各大宾馆,以100元每包(0.1克)的价格向五人贩售毒品。2012年9月4日在完成一笔交易后,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缴毒品37包,计4.3克,经鉴定毒品为海洛因。另查,被告人李玉向5人贩卖毒品12次,贩卖毒品数量共计5.4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玉在被抓获之后,对其贩卖毒品的罪行一次全部供述,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52条、第53、64、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