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营运一直是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可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在三原县汽车站,因无证营运司机因拉客发生争执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无证驾驶员李强用随身携带匕首捅伤经营咸阳至富平班车上的人员王军、娄力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两年六个月。
经查:6月15日下午13时许,李强驾驶无营运资格的绿色比亚迪小轿车在三原县汽车站拉客,遭到了经营咸阳至富平班车人员的阻挡,遂因拉客一事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赶来的咸阳至富平班车上的人员王军、娄力见自己同事与李强正在撕扯,遂上前与李强理论,并用拳头殴打李强,双方在厮打过程中李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了王军的腹部及娄力左胸部,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伤。又查2010年李强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经法院审理,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二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经调解李强自愿赔偿被害人的各种经济损失,且均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对李强适当调整量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后记:受经济利益驱驶,无营运证拉客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而且还潜伏着许多不安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因素,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文章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