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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心存侥幸 危险驾驶获刑
作者: 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3-01-28 16:50:31 打印 字号: | |
  明明知道喝酒驾车的危险性,抱有侥幸心理喝酒驾车上路,可还是被执勤民警在盘查时发现。2013年1月28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认定被告人韩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12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涛驾驶小车沿三原县丹尼尔商城内向南行驶至商城门前时被三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后对韩涛进行了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将其血样送往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47mg/100ml,韩涛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涛明知饮酒严禁驾车的法律规定,却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二款、第42条、第52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后记:酒后驾车已经成为我国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然而还有人不顾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还是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设立危险驾驶罪,正是顺应了公众对平安出行的诉求,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具有震慑作用。(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