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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等22人诉三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案
作者:王景峰 秦建军  发布时间:2013-03-22 08:59:23 打印 字号: | |
  【要点提示】

  本案通过向人民政府发送被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报告,促使被告撤销其所做的房屋征收决定,从而使这一持续一年之久的群体诉讼案件得以撤诉结案。为化解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类似敏感热点问题引发的矛盾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索引】

  (2011)三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

  【案情】

  原告赫某等22人,均系三原县某商城住户。

  被告三原县人民政府

  原告赫某等22人诉称:原告在三原县某商城均有房屋一处,在得知被告对原告房屋征收后,认为被告征收决定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原告所居房屋质量合格、设施完备,不符合房屋征收条件。二、征收决定书无政府文号,亦未加盖政府印章。三、政府授权房屋征收、补偿机构为一临时机构。四、被告征收决定违反了征收条件、征收补偿的程序性规定。

  被告辩称:商城建成时间较早、设施落后、地势低洼、排水不利,特别是因汶川大地震房屋受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鉴定系危楼。2010年10月3日县供销社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关于三原县棉花公司迎街楼检测鉴定报告》认定的,该商城“迎街楼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基础及框架桩.梁进行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的结论。(该迎街楼于09年10月已部分拆除)以三供销(2011)第35号文件申请县政府对供销商城旧城改造。之后,县政府成立三原县供销商城旧城改造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决定“三原县供销商城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政府负责供销商城的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工作”,“三原县供销商城旧城改造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司设在县供销社,具体名称为三原县供销商城改造办公室,县政府确定三原县供销商城改造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供销商城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入户走访等工作后,三原县供销商城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于2011年6月23日对供销商城的商住户,作出“三原县供销商城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同时附“三原县供销商城房屋改造补偿方案”并张贴于供销商城,实施对供销商城商住户房屋的征收工作。县政府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审判】

  三原县人民法院对赫某等22人诉三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公开审理了本案。经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审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对县政府对诉争房屋予以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机构主体错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依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是一个常设性的行政职能部门,且房屋征收决定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而该案作出“征收决定”的三原县供销商城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这一临时机构,显然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故作出该“征收决定”的机构主体错误。2、被诉“征收决定”依据的事实有误。该案“征收决定”是基于2010年11月3日县供销社给县人民政府的,“关于申请对供销社棉花公司供销商城进行旧城改造的报告”而作出的,可是该“报告”有关旧城改造的重要事实依据既“陕西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报告”所涉及的三原县棉花公司迎街楼房部分已拆除,且与目前被征收原告人所有的楼房并非同一整体。因而,是否应该一并进行旧城改造事实依据欠缺。3、“征收决定”中称“该房屋改造工程项目已纳入三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诉讼期间原告人为此一直追索该年度计划是否存在,但一直未能提供。因此 “征收决定”不符合《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规定。4.该案涉及被征收的商户及住户数量大,人员构成复杂,且对商城改造持反对意见的人较多。应该依据《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改造需要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而根据原告反应,“征收决定”作出前根本未对方案进行组织听证,听取意见,排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从而引起了该案的诉讼。

  为妥善处理该案,合议庭经请示院领导,向县政府送达了《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对案件存在的上述问题一一明确指出,并建议:该被征收的商城商住户有109户,目前向法院提交不同意拆迁改造意见签名的有64户。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及其他商住户亦曾多次到我院反映意见,由于该“征收决定”存在问题严重,属于《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我院考虑到“征收决定”涉及政府是否依法行政及大多数群众利益,故建议县政府对该“征收决定”自行撤销。在弄请事实,完善法定程序后再行征收,从而保障该商城商住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三原县人民政府在接到该《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后自行撤销了被诉“征收决定”,赫某等22名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以(2011)三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本案圆满结束。

  【评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采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的方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案件事实、办理程序、适用法律等环节进行详细分析后,提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法律认识,送达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积极作用:1、便于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增强理解,促使双方就行政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彻底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澄清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盲点,也解决了行政诉讼相对人的实际问题,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实际诉争的利益竞合,促使行政争议的化解。2、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当前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着判决一件上诉一件,案件当事人进行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造成了当事人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相对人的生产生活。运用《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的方式,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行政争议得到一次性解决,实现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双赢。3、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交流,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的过程,是一次对被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过程,也是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过程,这一过程既纠正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又为行政机关做出类似行政行为提高了法律样板,从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