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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起纠纷 法院执行维权益
作者:樊洁 康科团  发布时间:2013-04-12 11:12:06 打印 字号: | |
  “真是谢谢法官,要不是法院出面替我要回了钱,我还不知道要为此奔波到什么时候”申请人梁艳拿着工程款激动的说。2013年4月7日,我院执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次性为申请人讨要回了工程款37570元,平息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

  2009年被执行人三原县陂西镇某村委会在兴建本村综合市场时,申请执行人梁艳承担土方施工及提供装载机租赁。申请执行人辛苦干完工程后,该村委会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预先约定的工程款,梁艳无奈于2012年10月向我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原告报酬3757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多次索要,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以被执行人为村委会的身份入手,首先召集起村委会各主要负责人,宣讲法律、明晰道理,在法院的参与下集体商议有关给付义务的事宜,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判决书的生效内容,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7570元并已受偿。(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