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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骗取贷款 事发获刑承受牢狱之灾
作者:徐微娜 崔瑾  发布时间:2013-04-12 11:14:53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我院审理了一起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吴彦犯骗取贷款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据查: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吴彦 身为三原县西阳信用社信息员,为给张青(另案)做生意帮忙筹措资金,在三原县西阳信用社多次给张青贷款及向私人借款。贷款陆续到期后,在张青无法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形下,被告人吴彦经三原县西阳信用社张灵同意后,从该社档案室调取周围群众的一些个人信息,用杨建等人的名义立写借据,并私刻杨建等的印章、编造借款用途,先后多次从三原县西阳信用社骗取贷款,归还张青到期贷款及利息,造成151笔,共计人民币1629500元的贷款无法偿还。案发后被告人吴彦亲属代其退还被骗信用社人民币115000元。

  另查,2010年1月27日被告人吴彦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我院以(2009)三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彦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信用社的贷款,造成信用社160余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吴彦平在张新青以前的贷款到期,其无法归还的情形下,为了给张新青帮忙继续贷款,采用假冒他人名义,私刻他人印章或者用手机将他人名单以发送信息的方式发送给张新青,让张新青私刻部分印章,编造借款用途在信用社继续贷款,借新还旧,其行为已完成一个完整的贷款过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