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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撞青年护母心切 故意伤害领刑赔钱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3-04-12 11:16:51 打印 字号: | |
  本来是他人酒后在自己开的餐厅闹事,却因为没有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反而让自己触犯了法律,站在了被告席上。2013年4月11日,我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1年,作案工具钢筋棍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2012年9月27日21时许,王刚等人酒后在三原县高渠乡冶金大道王利开的餐厅内吃饭喝酒并闹事,在餐厅门口和王利的母亲发生口角,并手持铁凳追赶王利母亲,被告人王利用钢筋棍在被害人王刚脸部打了一棍致王刚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刚伤情系轻伤。另查,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利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刚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王刚酒后在餐厅闹事,追赶被告人王利之母,被告人即用钢筋棍将其打伤,被害人王刚对此事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原谅,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4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年轻人在处理事情时,一定要冷静处理、正确面对,在遇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定要头脑清醒,用合法的行为保护自己,千万再不能意气用事、冲动解决问题,否则只能是伤害了别人,也耽误了自己。(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