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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掮客“揩油” 犯罪获刑罚钱
作者: 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3-04-19 08:32:07 打印 字号: | |
  曾经因为盗窃被行政拘留,又因常年吸毒没有生活来源,为满足自己的毒瘾,又打起了介绍他人贩毒,从中自己"得利"可以免费吸毒的勾当,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麻红最终因贩卖毒品罪被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查,被告人麻红与白强商定,由麻红从中牵线、出面介绍吸毒人员给白强,白强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事成后白强免费向麻红提供其吸食的毒品。2012年8月10日至8月15日,白强(已判决)经麻红介绍,分三次在三原县汽标厂、白鹿花园附近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计0.8克,2012年8月23日,经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海洛因。

  另查,被告人麻红2008年3月19日因盗窃被三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8年8月5日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红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介绍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麻红2008年3月19日因盗窃被三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2008年8月5日因吸毒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由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第52条、第53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一次犯错受到惩处教育,不但没有引起被告人的反思和重视,反而变本加厉、一错再错,让自己陷入了更深的“泥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希望这次的判决能够唤醒被告人的良知,使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让自己重新回到“平坦的大路”上来。(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县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