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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为避祸 托妻报警获轻判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3-06-04 16:47:50 打印 字号: | |
  开车撞人后本应下车查看积极救助,可是因为害怕挨打连车也没有下就逃逸了,在逃逸的过程中因为受不了自己良心的谴责,打电话委托妻子报警。2013年5月24日,我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经查,2011年9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锋持证驾驶陕DD6060号轻卡车沿着三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三马路16KM 940米处时,与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时与旁边的架子车相撞,致使董佳、赵英受伤,肇事后陈锋驾车逃逸。后董佳经三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锋电话告知其妻发生交通事故并委托其妻报警,并于2011年9月21日9时许前往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被告人陈锋赔偿被害人董佳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5万元;支付被害人赵英的医疗费,另赔偿被害人赵英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2万元,均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董佳家属及被害人赵英本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锋委托他人代为报案,事后积极投案,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及被告人陈锋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董佳家属和被害人赵英的经济损失且已履行,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但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锋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锋肇事后不抢救伤者,而驾车逃逸,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故对此节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锋案发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居住的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处以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做出以上的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