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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抢劫老年群体 首次作案折戟沉沙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3-06-28 10:53:05 打印 字号: | |
  三个90后青年在一起不学好,看中了老年群体年事已高、反抗抵御能力差的特点,商议抢劫老年人,在第一次实施犯罪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6月27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判处三被告人三年到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到500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2013年1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耿强、熊飞、李月三人在三原县龙桥附近闲逛时,商量预谋抢劫,三人分析开三摩的都是老婆老汉,容易下手,提出把三摩骗至高渠冶金大道后边,那里没人,最后经商议还是决定在冶金大道后边实施抢劫,三人遂挡住被害人田民经营的三轮摩托车,并以去冶金大道为由,将三摩车骗至三原县高渠乡供电所东边的生产路上,被告人李月将三轮车钥匙拔掉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田民控制,熊飞和耿强手持刀子威胁被害人,并强行从被害人田民身上搜出221元钱。后耿强将田民手机电池及卡扔掉,三人逃跑。当晚,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在曹渠村东口将李月、熊飞抓获,被告人耿强2013年2月26日向高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查,被告人耿强案发后积极退赔被抢现金126元,取得了被害人田民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强、熊飞、李月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熊飞、李月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耿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及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父母离异家庭因素的影响,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但其认为在主犯中被告人熊飞受成年人耿乐的影响,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意见,经查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积极主动,被告人熊飞及李月的辩护人请求对两人处以缓刑的意见,因抢劫犯罪属八类严重犯罪之一,社会影响较大,不宜判处缓刑,故对此节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17条、第25条、第2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奉劝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人们,不要自以为是的认为自己所犯的罪行会因为被害人的孱弱、作案地点人烟稀少等因素而不为人所知、不被法律制裁,认真守法、踏实做人才是在社会立足的根本。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