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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三人合作同被判刑
作者:樊洁 唐香  发布时间:2013-07-18 16:40:19 打印 字号: | |
  胡伟等三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经商议干起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制造销售不合格水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18日,三原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胡伟、俞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魏佳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7万5千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自201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魏佳从住在铜川黄堡的浙江人胡美娥(在逃)处大量购进假冒秦岭、矿山等商标的水泥袋,与被告人胡伟、俞涛联系后,将这些假冒商标的水泥袋销售给陕西恒建建材有限公司。经该公司会计陈礼东提供账务,显示魏佳共销售给该公司假冒秦岭、尧柏、安君山、药王山、矿山牌商标水泥袋及秦威牌水泥袋共227800条,从该公司领取水泥袋子款196607元。被告人胡伟、俞涛从魏平安处购买回假冒秦岭、矿山等商标的水泥袋,由库管员马文科保管。购买水泥的客户来该公司开票后,用这些水泥袋在该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成水泥成品运回销售。经查证,临潼人赵某等三人共计销售假冒秦岭、矿山牌水泥673吨,以每20袋1吨,每吨210元计算,价值14万元。三原县公安局现场查扣假冒的矿山牌水泥10吨。另查,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三原县公安局当场查扣的10吨假冒矿山牌水泥进行抽样检验,该假冒水泥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俞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421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胡伟、俞涛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水泥673吨,价值14万元,现场查扣的假冒矿山牌水泥10吨,以每吨210元计算,价值2100元,故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是142100元。被告人胡伟、俞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胡伟作为公司负责人联系购买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决定在自己生产的水泥上使用,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俞涛受胡卫华安排担任公司出纳并负责小额水泥销售,其亦销售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魏佳销售假冒水泥袋子数应以现场查扣的15012条、以及胡伟已销售的673吨、当场查扣的10吨(每吨20袋)所用袋子的总和计算,共28672条,每条0.64元,其犯罪数额应为18350.0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依法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15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64条、第52条、第72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二)项、第3条第1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第4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