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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斩断侵犯知识产权的黑手
作者:樊洁 唐香  发布时间:2013-07-19 09:10:54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我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系列犯罪,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发起总攻,共审结假冒注册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起,依法惩处被告人7人,涉案犯罪金额35万元,为相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有力的促进了三原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院今年以来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方面,一是要转变认识角度,高度重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动态,办案法官提前介入,在案件侦查、起诉环节就参与案件的办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确保审理此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二是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学习,每季度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会,无论是审委会委员还是一般审判人员,都要系统学习并熟知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从而为办好每一件案件打好基础;三是要求承办法官对案卷材料认真查阅、及时掌握、熟悉案件情况,把好案件证据、案件事实、案件程序关,为将案件办成“铁案”打好基础;四是注重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掌握在本辖区内注册商标企业的管理、产品的销售情况,预先了解动态发展情况,做到及时掌握、尽早预防与依法惩处的有机统一;五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结合我院“一村(社区、企业)一法官”活动机制,安排20名法官作为三原县境内的20家重点企业的“驻企业法官”,打通与企业的联系通道,为企业在日常的生产销售当中加强自我保护及受到侵权时提供法律咨询和保护,尽可能的从源头上减少侵犯注册商标及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审理胡某、俞某、魏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魏某大量购进假冒秦岭、矿山等商标的水泥袋,与被告人胡某、俞某联系后,将这些假冒商标的水泥袋销售给某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用这些水泥袋在该公司生产、加工、包装成水泥成品运回销售。经查证,临潼人赵某、雷某、付某三人(另案处理)共计销售假冒秦岭、矿山牌水泥673吨,价值142100元,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查扣的假冒矿山牌水泥进行抽样检验,该假冒水泥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胡某、俞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魏某销售假冒水泥袋子数应以现场查扣的15012条,犯罪金额18350.08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胡某、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此案件的及时判决,强有力的打击了一批假冒商标、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及三原水泥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现象,维护了受害方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