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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上班遇车祸 认定工伤公司赔
作者:樊洁 夏芳  发布时间:2013-08-14 09:44:19 打印 字号: | |
  本来被一家公司应聘成功是一件高兴的事,可是在上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久发生了车祸,医药费及赔偿问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让躺在病床上的花季少女马力承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2013年8月12日,在我院的主持调解下,马力与聘任她的公司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让马力得到了些许安慰。

  经查,2009年8月马力经人介绍到被告印刷厂工作,2009年10月28日马力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自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长期治疗状态,并于2012年6月18日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人工全髋节置换术,手术共花费64211元,2013年1月30日,经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力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陆级。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三劳仲案字[2012]第12号裁定书,裁定雇佣公司方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力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368929.69元。后公司方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不应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诉讼费由马力负担。

  我院本着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劳动者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第一时间联系雇佣方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向其详细介绍了受伤工人的受伤后的身体状况及目前生活的困难,现场讲解《劳动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将法律依据摆在当事人面前,从法理、人情两个方面着手做工作,使其明白自身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陕西华丽包装有限公司自愿于调解协议生效后支付马力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21万元。(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