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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砸车窗十次 疯狂盗窃获刑罚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3-08-29 10:40:25 打印 字号: | |
  80后青年赵佳好逸恶劳,整天琢磨着不劳而获的捷径,在发现停放汽车无人看管有盗窃便利的机会下,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在十天的时间内用钉锤砸破十余辆汽车车窗实施盗窃,最终在最后一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8月28日,其被我院依法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元;作案工具钉锤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赵佳从2012年8月29日到2012年9月10日的十天时间内,分十次在三原县城内白鹿花园、东环路电影公司、东三东四路等住宅小区内及咸阳、铜川等地,专挑停放在此且无人看管的汽车作案,采取用钉锤砸车窗玻璃的手段,先后十次盗窃车主放在车内的现金、苹果手机、电脑等财物,盗窃价值共计为45192元,其中未遂一次,盗窃价值为750元。

  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赵佳因打架被咸阳市劳教委员会收容劳教一年三个月。

  我院认为,被告人赵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作案过程中,其中赵佳于2012年9月8日在三原县东四路普洱茶楼门前准备用钉锤砸车玻璃时被人发现而未得逞,其行为属于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佳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佳用钉锤砸毁车玻璃实施盗窃,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佳曾因打架被劳动教养,属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