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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中新家具不翼而飞 原是隔壁“贼邻居”所为
作者: 樊洁 唐香  发布时间:2013-09-10 16:22:00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居间的关系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可就是所谓的邻居,在发现对门家中搬进新家具又无人的情况,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不但破坏了邻里关系,自己也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3年9月9日,我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认定许文、李希、陈东三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1年到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并判处1.5万元到8000不等的罚金;作案工具手电筒一个、钢筋棍一根、扳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2013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东伙同李希、许文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靳民存放于蔡浩新房里的茶几架、沙发等家具。并用李希借来的长安牌货车(陕A01G21)将家具拉至李希姑父邢永家存放。后一部分家具由许文以900元价格卖于其姑许英,剩余家具被李希、许文拉至三原县万寿园东侧的沟里扔掉。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73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东于2013年5月30日向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希、陈东各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文、李希、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东提起犯意,李希、许文表示同意,三人共同参与盗窃,故三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但许文未参与予谋,在到达盗窃地点时才知道李希、陈东要实施盗窃,故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被告人陈东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希、陈东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在所居住的村委会表现良好,根据其一贯表现及犯罪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无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第26条、第52条、第64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