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我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宋文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与行人刘斌发生相撞事故后逃逸,致刘斌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宋文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上乘王学文)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西阳镇陶瓷厂东100米处时,与行人刘斌相撞,致刘斌受伤,宋文逃逸。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斌伤情属重伤。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宋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斌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无证驾驶无牌柴油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与行人刘斌发生相撞事故后逃逸,致刘斌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宋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斌无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