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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赔本起疑心 绑架昔日合伙人
作者:?T微娜 唐香  发布时间:2013-09-24 13:48:34 打印 字号: | |
  9月22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绑架合伙人案件,被告人李元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查: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李元伙同张民(在逃)等人以介绍原油生意为由,打电话将被害人李青骗至三原县西铜高速陵前镇西道口,将其四肢捆绑并用头套蒙住双眼带至三原县东四路东红小区内进行拘禁。同时,被告人多次用手机自己联系被害人李青妻子孙娟,或编好内容后强迫被害人给其妻子打电话索要现金50万元,均未果。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李元的朋友打电话问其是否拘禁了李青,说公安局正在调查此事。得此消息后,被告人李元与张民于当天晚上驾驶李青的黑色吉利远景小轿车,将李青送至三原县北城后街后逃离,李青挣脱绳索后驾车回家。

  另查:被告人曾与被害人李青、孙红一起经营土炼油生意,因生意不景气,孙红在未征得李元同意的情况下,将土炼油厂卖与李青,被告人李元在生意赔本后怀疑其合伙人李青陷害自己。为泄心头之恨,起歹念欲绑架李青。同时,李元本人虽未体罚被害人,但在张民等绑架被害人时,曾对其拳打脚踢,而张民等人的行为是在李元的概括犯意支配之下的行为,李元对此应负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的绑架行为较轻,并自动放弃绑架行为,当庭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