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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实名购车票 身陷囹圄受惩罚
作者:樊洁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3-10-15 11:01:54 打印 字号: | |
  五个90后青年不趁着年轻好好工作,聚在一起做起了不劳而获的发财梦,经过周密的安排和计划,盗窃天然气加气站财务室的保险柜后逃离,殊不知早已被网上追逃,在逃跑过程中实名购买车票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10月14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认定被告人薛鹏、周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 年 1 月 28 日被告人薛鹏、周虎、张立、卢晓、李京(三人在逃)五人经过密谋后,五人开着李京租来的汽车窜至三原县冶金大道华通天然气加气站,由卢晓持刀在外面放风,张立持刀和薛鹏、周虎三人避开摄像头进入加气站,进入财务室后张立撬开柜子盗走13800元现金后逃离。2013年6月3日薛鹏被铁路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虎,并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薛鹏于2008年12月10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0月18日刑满被释放。被告人周虎作案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

  我院认为,被告人薛鹏、周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薛鹏提出犯意,周虎积级响应,故在犯罪中二被告人不分主、从犯,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薛鹏以前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周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条、第25条、第26条、第52条、第53条、第68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