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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爹打死闯祸“疯儿” 法不容情判刑三年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3-11-07 08:33:51 打印 字号: | |
  因为自己的儿子常年患有精神病且多次打骂他人,在无奈与气愤的双重作用下,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活活打死,尽管有太多的无奈和理由,但是面对不懂法父亲的无知和粗暴,法律还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2013年11月5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依法认定罗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2013年4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光辉因儿子罗军再次无故殴打其老伴史静静,从而激起了多年来积攒的怨恨,将被害人骗到自己面前用尼龙绳绑在自家房檐下的水泥柱上,用木棍对其臀部、腿部殴打约半小时左右,后见罗军求饶便将其解开。罗军被解开后便倒地,罗光辉见状叫来村医李志星救治,李志星查看后确定罗秋军已死亡。经三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军系钝器多次击打臀部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于2013年4月24日到三原县公安局独李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害人罗军于2002年10月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02年10月19日至2003年1月29日在西安市阎良精神病医院治疗。

  我院认为,被告人罗光辉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光辉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且被害人罗军对此事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因家庭矛盾殴打被告人之妻即被害人之母,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将其打伤,在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联系医生对其进行救治,罗光辉亦属初犯、偶犯,符合对其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故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后记:“武疯子”的悲剧又再次上演,无论是伤人还是被伤,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多关注精神病人及其家庭的现状,从心理辅导、医疗救助、强制隔离等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是刻不容缓的。(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