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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重操旧业 盗窃销赃再陷囹
作者:徐微娜 崔瑾  发布时间:2013-11-21 08:31:40 打印 字号: | |
  王昊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泾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却不思悔改,伙同四90后疯狂盗窃,并销赃达15次再陷囹圄。11月19 被我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2012年9月6日,被告人王昊伙同90后周聪、李斌(另案)驾驶一辆微型车行至铜川市耀州区小?w镇, 盗走一辆蓝色三轮车,该车由王昊销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人民币4800元。据查被告人王昊共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700元。销赃15次,其中有机动车14辆、电动车2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价值人民币468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昊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09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以(2009)泾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09年10月20日被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昊明知是周聪等人盗窃的机动车辆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