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3日,我院对一起放火案作出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辛磊有期徒刑四年。
据查:被告人辛磊与其妻子张玲已离婚,后被告人辛磊欲与张玲复婚,但因被害人孙强与张玲来往频繁,引起被告人辛磊不满。2013年8月22日晚23时许,为泄私愤,辛磊驾车带着家中之前装修时剩余的一瓶汽油,窜至被害人孙强堆放编织袋的西南方,将汽油撒在被害人孙强堆放的编织袋上,点燃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孙强的编织袋及上空的线缆被烧毁。
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孙强被烧毁的聚氯乙烯树脂PVC编织袋和氯化聚烯编织袋的价值为人民币123000元;被烧毁的线缆价值为人民币8876元。
另查,2013年9月6日被告人辛磊向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磊因不能正确对待感情问题,因自己的鲁莽将汽油撒在编织袋上, 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致使被害人所堆放的编织袋燃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其事发后能主动投案,且系初犯,故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