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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也能撞死人 构成交通肇事负刑责
作者:樊洁  发布时间:2014-01-06 14:38:21 打印 字号: | |
  本以为开的是马力较小的电动车,又盲目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在疏忽中与正在行走的路人相撞并逃逸,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14年1月6日,被告人严京被我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四年。

  2013年9月28日19时,严京驾驶踏板电动车沿三原县渠岸乡吴村盖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孙亭家门口时,与路南边的行人赵娟发生相撞事故,致赵娟死亡,严京肇事后逃逸。经三原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严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人严京肇事后逃逸,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群众扭送至三原县交警大队。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京驾驶非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严京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处刑。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严京平时表现良好,且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严京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