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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肆意窃取输油管道 买卖成品油九人一并受罚
作者: 樊洁 唐香  发布时间:2014-01-13 08:38:45 打印 字号: | |
  四个“二进宫”的累犯,从河南不远来到陕西三原盗窃国家输油管道窃取成品油,卖给贪图盈利的五人,九人不惜以身试法,同时触犯法律。2014年1月9日,其中四人被我院认定为盗窃罪,分别判处5年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另五人被法院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到单处罚金1千元不等的刑罚。

  经查,2013年3月闫平、董景、李广带上钻头等作案工具到三原县西阳镇马张村一坟园附近盗窃延长输油管道的柴油。因人手不够,李广打电话将李建叫来三原县,李建遂参与盗油。四被告人共盗窃成品柴油两车、汽油两车。被告人闫平、李广、李建三人盗取的柴油分别卖给周兴、孔五,经孔五介绍,又卖给马军、段民及孙双。

  另查,2013年4月13日,董景伙同李广竹、李建驾驶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后,三人逃离现场遗留有未盗走柴油1.04吨。经鉴定销售出的柴油、汽油共计价值人民币94378.2元,现场遗留的柴油价值人民币9022元。闫平、董景、李广盗窃数额94378.2元,李建盗窃数额87438.2元。孔五购买、介绍销售油料的价值70786.2元。段民的犯罪数额是28074元,马军的犯罪数额是16687.2元,周兴的犯罪数额是17350元,孙双的犯罪数额是6246元。

  被告人李建于、周兴于自动投案。

  我院认为,闫平、董景、李广、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孔五、段民、马军、周兴、孙双明知是犯罪所得油料而予以收购或者介绍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闫平、董景、李广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李建、周兴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孔五、段民、马军、周兴、孙双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312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1款、第72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