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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售己货冒用他人证件 伪造印章受到刑事处罚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4-02-10 15:58:05 打印 字号: | |
  看着别人做生意都发家致富了,三原人王民既眼红又着急,为了能让自己尽快牟利,于是私刻一家信誉和销量都不错的香油公司的印章,用于销售自己生产的香油,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4年2月10日,我院对王民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其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

  经查,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民冒用“三原老王家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厂址等在其家中生产“王家香”牌芝麻油、芝麻酱系列产品并进行销售。2012年7月份左右,为了发货方便,在未征得“三原老王家调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的同意下,被告人王民在西安市街头通过小广告联系私刻印章的贩子,以1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三原老王家调味品有限公司”、“三原县老王家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两枚印章并在发货时进行了使用。后经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院认为,经鉴定被告人自己生产的香油各项指标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属于伪劣产品且并未适用他人商标,只是为了便于自己的销售私刻他人公章,故不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王民为了方便销售其产品而伪造“三原老王家调味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财物专用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42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