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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迷心窍变卖单位车辆 构成职务侵占严惩不贷
作者:樊洁 崔瑾  发布时间:2014-02-25 15:57:45 打印 字号: | |
  王辉身为公司的司机,不想着以好好工作来提升自己的价值,反而凭借自己司机的身份,变卖其单位的车辆并从中获利,等待他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2014年2月25日,我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

  经查,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止被告人王辉在一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司机。2012年12月21日,其利用其担任该公司司机身份的便利,将公司经理杨建让其维修的风神牌轿车,开至三原县守宏修理厂,以1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卖给修理厂,并将所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2013年1月份,王辉将公司登记在支部书记名下五菱微型车开出执行公务活动时,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三原县守宏修理厂,并将所得款项非法占为己有。该两辆车后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为人民币50911元。

  另查,王辉于2013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土主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王辉家属向三原县守宏修理厂退赔两辆车的相关款项46000元,其公司也领回了这两辆车,对王辉的行为予以谅解。

  我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其担任公司司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车辆非法变卖及抵押,所得赃款50911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犯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尚好,积极退赔,向被害人追回了被变卖及抵押的车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72条、第73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