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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宫男结伙飞车抢劫 劣迹斑斑终被依法重判
作者:樊洁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4-03-25 10:12:27 打印 字号: | |
  80后小伙张斌,先后三次违法犯罪累计被劳教、劳改长达八年半,出狱后不但没有悔过自新,又伙同他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多次飞车抢劫、抢夺路人的金项链。2014年3月24日,第四次走进看守所的张斌被我院以抢劫、抢夺罪判处了7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1.3万元,而其同伙也被处以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万元。

  2013年7月27日,朱乐、张斌伙同钱虎(在逃)将车行至一小学附近,见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宋静脖子上有一条黄金项链,便开车把其往路边逼,伸手去抢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在未抢到的情况下连人带车推倒在地,抢走金吊坠及部分项链,三人驾车逃离。所抢的赃物由钱虎销赃后三人平分。经三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部分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087元。2013年7月26日到28日,朱乐、张斌伙同钱虎驾驶小轿车窜至高陵县泾渭、崇皇、姬家乡等地,开车抢夺李花等三人金项链三条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3元。另查,2003年张斌因犯强奸罪、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九个月。2012年朱乐因盗窃被三原县公安局劳教一年九个月。

  我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犯抢劫罪、抢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且张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又曾因犯强奸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系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系有劣迹,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故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