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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残疾为掩护 盗窃现金被判刑
作者:樊洁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4-05-12 10:20:02 打印 字号: | |
  三原一男子以自己行动不便为掩护获取人们的同情和疏忽大意,顺利在一手机店盗窃现金7000元。2014年5月12日,我院对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晓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2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晓窜至三原县东四路南段路西吕红所开的中国移动通信商店内,趁人不备之际盗走吕红放在商店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另查明,1993年1月7日,被告人王晓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刑满释放。王晓患有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症)。

  我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以前曾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有前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