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替人担保需慎重 借钱不还自己担
作者:樊洁 吴巧玉  发布时间:2014-08-05 10:34:10 打印 字号: | |
  多年的好友张新因为做生意要周转,提出为他借款作保证人的要求,两被告人碍于情面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2014年8月4日,作为保证人的刘红、蔡斌两人被原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在我院速裁调解中心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二人分别一次性偿还原告40000元,共计80000元。

  2010年6月8日,张新向原告李志借款10万元并写具欠条,被告刘红、蔡斌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承诺对此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借期为二个月。借款到期后,张新未归还该借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协议,承担了保证责任。(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法官寄语:此案在调解结束后,两位被告人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大家,在为别人担保时一定要谨慎考虑,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来源:三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樊洁